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16号
国电九江发电厂:
你厂《关于转换电量执行价格的请示》(国电九江营销[2006]18号)收悉。鉴于你厂与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管理的状况,以及一二期机组与三期机组发电效率、煤耗及脱硫水平相差较大的实际。在你厂和九江发电有限公司总发电量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发电计划转移,将一二期机组部分电量转移给三期机组代发,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有利于转移电量顺利实施,在确保各方利益不变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上述转移电量仍执行一二期上网电价0.34元/千瓦时。
特此批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