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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省监狱管理局赣西监狱下属水泥厂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和尖峰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22号

省电力公司
  省监狱局以赣狱办字 [2004]54号文请示我委,要求对赣西监狱下属两个水泥厂(江西华茂水泥厂、江西赣珠水泥厂)生产用电取消实行峰谷和尖峰电价。根据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政策,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5]35号)精神,鉴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的生产特点,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两个监狱劳教企业(江西华茂水泥厂、江西赣珠水泥厂)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和尖峰电价,并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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