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22号
省电力公司:
省监狱局以赣狱办字 [2004]54号文请示我委,要求对赣西监狱下属两个水泥厂(江西华茂水泥厂、江西赣珠水泥厂)生产用电取消实行峰谷和尖峰电价。根据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政策,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5]35号)精神,鉴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的生产特点,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两个监狱劳教企业(江西华茂水泥厂、江西赣珠水泥厂)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和尖峰电价,并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