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地税函[2006]15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外出经营无关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经营地所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不得要求纳税人确认。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决不允许出现让纳税人来回奔波现象的发生,违者按《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二、对外出经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需开具发票的,其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在经营地缴纳;
??2.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3.印花税在合同书立地缴纳;
??4.防洪保安基金、工会经费及残疾人基金在企业所得所在地缴纳;
??5.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在经营地缴纳,但如果所得在企业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扣缴;
??6.价调基金原则上在经营地缴纳,如在经营地未进行缴纳或缴纳的总额与企业所在地有差额,则必须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或补足差额;
??7.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应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证书并履行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三、对没有或非法获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其所有税费均在经营地缴纳。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既要做到依法征税,确保国家的税款不能流失;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重复征税,也不能收过头税,切实为外出经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