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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前政发[2006]54号

县直有关部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28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大厅高效运行,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的各项审批,包括审批、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认可、许可、批准、准许、核准、检验检测、检查验收、登记、注册、发放证照、年审、年检等等,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所称收费项目,是指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之外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凡在前郭县政府政务大厅设置窗口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务大厅是县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县政府成立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大厅进行全权管理。
  第五条 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职责和权限:
  (一)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考核各审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负责会审会,并协调联合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完成情况;
  (五)开展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业务培训;
  (六)做好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审批项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坚决贯彻“大厅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收费,大厅之外无结算”的总体要求和“能进必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凡进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凡确定进入大厅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服务中心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凡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都要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规范运行。
  第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审批项目,应及时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申报,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凡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必须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一)审批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内容;
  (二)法律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四)申报材料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五)承诺时限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办理实际情况尽量压缩时限(原则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要减半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即办件处理);(六)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收费幅度的,要执行下限。

  第四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条 行政审批单位要以服务窗口为中心,制定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和流程,并要对服务对象公开。
  第十一条 对纳入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实行六项办理制;
  (一)直接办理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工作人员正式受理该事项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必须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
  2.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组织,以召开会审会议的方式进行办理。
  (四)负责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要明确承诺该事项在县内办结的时限。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补充办理制。
  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事项,属补办事项。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材料和项目,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明确答复制。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不予办理。

  第五章 收费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政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和会计核算中心,凡确定进入政务大厅的收费事项,都必须在大厅统一收费和结算,原部门不得搞账外截留或另立账户。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和预算内过渡账户),所有窗口部门的收费全部进入该账户。
  第十五条 政务大厅内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收费依据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6号),政务大厅内各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
  第十七条 大厅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涉及收费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单位代码和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详细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缴款人持由窗口开具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务大厅银行窗口办理缴款事项。
  第十九条 缴款人缴款后,持《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回执回到窗口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二十条 大厅职能窗口、收费窗口要按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及时入账,并同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应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资料报职能窗口,职能窗口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财政窗口审核,由县政府统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政务大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填写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公布明示,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三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收费的职能部门在本窗口建立收费岗位责任制,纳入本部门窗口服务规范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各种因素,政务大厅之外一时纳不进来,或纳入大厅有困难的(如现场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必须按照以上管理程序,到大厅财政窗口领取统一票据,每周周末缴纳到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时必须履行审核、对账手续,达到项目标准相符、票款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挤占、坐支、挪用,违者要逐级追究责任。

  第六章 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窗口首席代表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部门按照政府统一要求,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进入政务大厅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和收费业务,其他内设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收费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工作,并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兼任首席代表。
    第二十八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和本部门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会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四)代表部门对群众的咨询进行解答,负责窗口热线电话的接听与答复。(五)负责本部门与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在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审批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十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大厅使用,所有审批项目、批文和证照等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及各种证照,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使用的审批专用章,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在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章 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向政务大厅窗口(行政审批办公室)选派工作人员,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够熟练操作微机和利用网络工作,所选人员必须是单位业务骨干或副科级后备干部,经人事部门考核后进入大厅工作。派驻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量确定。
  第三十三条 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有特殊情况时经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延长或缩短。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有权退回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驻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工作人员考核,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对不称职者,退回原单位。在提拔、考核、任用干部时,如涉及各部门驻厅工作人员,应当征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六条 驻厅工作人员职级工资优先考虑;在机构改革、干部分流时优先录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已进入政务大厅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政务大厅外继续受理审批的,要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必须进大厅集中办理的审批项目,部门隐瞒不报或以各种理由不纳入大厅管理,擅自在厅外继续受理审批的,从大厅正式运行开始,必须停止。如执意继续在厅外受理审批,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隐瞒不报的审批项目,部门私自在大厅外受理审批,回政务大厅加盖大厅审批专用章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窗口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政务大厅内所有收费项目,凡未经政府审核批准,窗口工作人员自行或在原单位领导授意下擅自减免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对窗口有关工作人员立即予以退回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公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影响政府形象或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退回原单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进厅各部门在政务大厅以外的收费,必须到政务大厅财政窗口领取专用票据,每周周末上缴到政务大厅收费窗口。不能及时缴纳的,视为小金库,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未能及时审批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确认后,责成审批部门窗口立即审批,并由部门首席代表向申办人公开道歉。拒不审批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室共同确认鉴证后,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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