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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3 生效日期: 2006-10-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永府字[2006]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日
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扶贫工作新形势,大力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3〕18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开办发〔2006〕54号)、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以及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吉财农〔2003〕111号)等文件中确定的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立项安排、资金分配、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审核等有关规定,给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扶贫项目为扶贫办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整村推进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和非重点村通过上级戴帽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不包括以工代赈和信贷扶贫资金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必须在县扶贫办的具体指导下做好扶贫项目5年总体规划,建立项目库。以后各年度的扶贫项目要在项目库中提取。未进入项目库的不能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条 县扶贫办每年在接到上级下达给我县的年度扶贫资金安排计划后,结合上级精神,并根据各重点村的项目规划、扶贫工作实绩等情况,作出各重点村的年度资金额度分配方案。

    第五条 县扶贫办根据各村年度资金分配额度,初步确定各村在本年度内实施扶贫项目的范围、内容与规模,并以口头、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受扶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
  各重点村在获知本村年度项目初步安排等有关情况后,在15日内对每个项目作出比较详细、准确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书。属多项资金捆绑使用的项目,还要列出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来源,并明确指出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所扶持实施的工程名称或工程标段及工程量等内容,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扶贫办。未报项目预算的,不予安排项目。

    第六条 县扶贫办根据各重点村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最终确定各重点村年度项目计划和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汇总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经同意后,由扶贫办和财政局按程序报上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上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县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重点村下达《项目通知书》,并将全县各重点村扶贫项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报与审批。各重点村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将本村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在群众中进行公示。

    第八条 要将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内各年度利用扶贫资金扶持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点及项目的安排,应按照省、市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县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统一确定。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及资金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受扶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同意,再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县扶贫办根据各个扶贫项目的性质进行确定。技术要求一般、并需要大量群众投工投劳的项目,一般由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作为实施单位;需要乡(镇)政府做大量协调工作的项目,一般由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技术含量较高或必须依靠大型机械施工的项目,由扶贫办牵头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县扶贫办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必要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供由资质机构作出的项目设计书,之后才能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的,应按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上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供货的,由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拔付到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供货方帐户,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另行采购。
第四章 项目监管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与验收由县扶贫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或合同书所明确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开工日期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停工。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成立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县扶贫办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以便于扶贫部门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正常施工。在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时,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凭《验收表》及税务发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报帐。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内新农村建设项目点项目实施的监管与验收,由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业部门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凭《验收表》及税务发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报帐。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验收或暂缓验收。
  1、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
  2、项目实施未按事先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3、由于故意虚报项目预算或因项目原材料价格下跌等因素,致使项目实际需要投入资金明显小于项目计划所列资金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以上所述第3种情况可将所余留资金用于扩大项目规模或另做其他项目,报扶贫办同意后实施,竣工后与先期实施的项目一并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扶贫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促进长效作用。项目后续管理在扶贫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使用方通过建立机制、发动群众等方式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主要是“十一五”期间全县6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不包括“十五”期间的4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非重点村通过上级戴帽争取到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也按此细则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扶贫部门应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实行联防联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动态监测。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或拨款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永府字〔2006〕12号《关于印发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项目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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