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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6]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按照9月27日-28日省督查组检查我市9个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现提出如下具体整治要求:
  1、坚决取缔或搬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排污口、企业、码头、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等,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或更新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标明保护区名称、保护区禁止内容、规范标志牌尺寸和材料(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城镇地表水供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统一标志的暂行规定》[苏建市(92)514号])。
  2、仪征市政府对港仪供水公司弘桥水厂和仪化公司水厂水源地必须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限期调整保护区范围,于11月上旬前完成一级保护区500米范围内上游仪化粉煤灰码头、万里长丝工贸有限公司和沙窝村个体经营码头关闭取缔工作,并制定下游仪化煤码头和成品码头搬迁实施方案。
  3、江都市政府于11月底前落实并实施自来水公司二水厂水源地100米范围内江都建乐造船厂拆除生活区住房的具体措施,提交500米范围内的长荣船厂、前进造船厂、王玉明砂石场、仙城港码头、新长江砂石经营部和孙会林砂石场等项目搬迁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搬迁。
  4、高邮市政府于10月底前完成港邮供水有限公司水源地上游保护区范围内高邮轮船站码头及下游4只餐饮船的搬迁取缔工作。
  5、宝应县政府于11月底前完成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内铁桥村、王跃珍二里渡口、水泥厂、交通物资公司、地方工业物资公司和农机物资公司等码头的搬迁取缔工作。
  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和时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并在11月15日前上报以上问题的整治方案。市政府将于11月下旬组织现场检查,对整治措施不力,逾期未完成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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