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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根据省交通厅、监察厅、纠风办、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十厅、局《关于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发[2006]52号)以及《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06]79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求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和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在抓宣传、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落实总量调控政策,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确保行业稳定。
(二)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合法收费。
(三)彻底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包养黑车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坚决遏制“黑车”非法营运现象,努力做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经营环境明显改善。
(五)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出租汽车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行业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六)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全面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提高出租汽车企业的整体素质,企业形象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为重点,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出租车客运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已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违规营运的出租汽车,单位、个人自用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等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是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重点打击治理白银―兰州、白银―长征、白银―靖远客运班线上的“黑车”非法营运行为。
三是全面清理和坚决取缔白银市区和一些县区三轮、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出租客运,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是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五是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
(二)实行总量调控,确保运力运量的相对平衡。凡达到报废年限或因特殊原因报废的出租车,一律终止出租经营,由运政管理机构注销经营许可证,退出市场。凡未经申请批准擅自购车者,一律不得经营出租车。确需增加白银市区出租车运力的,按照公司化经营方式,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公开招标的方式准入,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规范出租汽车保险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险外,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
各县区要于2006年10月底,由当地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并启用“缴费明白卡”,并将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保险费,经营性收费标准告知出租汽车司机并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四)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转换运营模式,规范经营行为。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逐步实现公车公营,规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对违反国务院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营运收入保障金”、“财产抵押金”等费用的,必须于10月31日前全部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引导出租汽车逐步向公司化经营发展,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发展。
(五)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运营。制定《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档案,加强驾驶员信用管理,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适量解决白银城区已购车辆准运问题。为了保持白银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相对平衡,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定新增准入出租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准入条件。新增出租车提出申请时必须出具身份证、与购车者身份证同名的正式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及驾驶证;车辆标准为排气量在1.0升以上,尾气排放为欧Ⅲ标准。申请者必须是:白银城区下岗职工、白银城市居民中复转军人未安排工作的无收入的零就业家庭。以上人员必须出具单位、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真实有效证明;凡过去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而未达到报废年限转让的,一律不得准入。
办理程序。凡申请办理出租车营运者于2006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在市运管处领取、填写出租车经营权申请表。同时出具相关证明,经市运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
纪律要求。凡为申请办理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单位和部门,必须给申请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申请者不予准入外,还要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具体办理部门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徇私舞弊,确定专人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做进一步的核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七)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加大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共同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宏观调控及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市运政管理部门负责出租车客运市场具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强化出租运营公司的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净化市场,提高服务质量;负责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对“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配合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法从事出租客运;严厉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暴力抗法,盗抢出租汽车司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根据市场变化和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做好运价调整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加强对出租汽车安装使用计价器的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用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的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征费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出租汽车税赋缴讫和客票的领取,运政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给予配合。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的向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提供出租汽车经营的下岗工人、待业人员、生活困难和转业退伍军人的基本情况,供交通运管部门许可审批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市上成立了由市交通、运管、监察、纠风、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十个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要建立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协调,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各级、各单位、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力求广播有声,电视有像,报纸有文。重点宣传国务院、省政府的各类文件精神、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现状、专项治理的内容及重点、措施及方法步骤。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使专项治理工作家喻户晓,经营者皆知。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市场监管行为,做到执法要公正、公平、处罚处理要有依据,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徇私舞弊、纵容包庇、执法不公、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发生。凡是因公务人员、行业执法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或发生群体性事件且影响恶劣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放在治理工作的首位,对查处的“黑车”,依照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章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且屡教不改的,依法责令整改或退出市场。对于个别违法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坚决清理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对于出租汽车“脏、乱、差”,驾驶员举止不端庄、行为不文明、服务质量差、职业道德不规范等有损行业形象的问题,要认真纠正改观,屡教不改的清退出出租汽车行业。
(四)完善市场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等为主体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咨询、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答复、政风行风热线等工作制度。实行许可审批公开、处理处罚公开。建立公示栏、举报热线、举报箱、举报电话,凡是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监督提供方便。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厅局甘交发[2006]52号文件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底,开展全面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
(三)验收阶段:2006年12月上旬做好专项治理验收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12月底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