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水政法字[2006]57号
南昌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对赣江南昌段东新、富山采区采砂权实施拍卖的请示》(洪水水政字[2006]49号)悉。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赣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应急规划》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为所报方案基本可行,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批复如下:
一、2006年度赣江南昌段东新、富山采区河砂开采权拍卖活动由你局组织实施,邀请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本次拍卖的可采区为:赣江南昌县段东新采区,年控制采量100万吨,控制采砂船6条;富山采区,年控制采量110万吨,控制采砂船6条。拍卖开采期限均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4月底止。在开采期限内提前达到开采控制总量时,应终止开采,未达到控制总量时,开采期限可酌情延期。拍卖底价中不应包含砂石资源费等有关税费。拍卖公告报厅审定后方可刊登。(各采区坐标、控制采量、控制船数见附件)
二、原则同意所报拍卖方案确定的拍卖原则和方式,但需补充制定拍卖后开采现场监督管理方案,严禁“一卖了之”。采砂管理要切实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南昌县水利局是采区的现场监管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开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南昌县水利局应当根据采区水位情况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采区作业时间和作业船只。在严格控制各采区船只数量的前提下,由你局向取得采砂权的业主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凡未取得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的船只,不具报名资格,并不予办理采砂许可。买受人在签订有关协议,并一次性交清拍卖成交款(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缴纳砂石资源费后(每吨0.8元),才能提出采砂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四、南昌县水利局应在采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各采砂业主不得越界开采,不得超船只数开采,不得影响航道安全,采砂弃料不得堆积在河道中。开采期间,各采砂船、运砂船应当接受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五、你局和南昌县水利局要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征收、分成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六、你局要加强对该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南昌县水利局要切实按照监督管理方案实施现场监管,采用运联单的方式,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凡是未取得采砂许可的船只应实行严格的集中停靠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船只和运砂船只,保证采区的正常开采秩序。拍卖工作结束后,请将拍卖结果报厅备案。
此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