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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13号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1日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到位和有关投入政策的落实
  (一)对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市、县(区)落实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市、县(区)落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及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两免一补”等方面的经费保障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督导检查。
  (五)对市、县(区)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责任以及筹措义务教育经费工作向同级人大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对市、县(区)落实中、省义务教育经费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包括:(1)教育经费“三个增长”;(2)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房改造和弥补生均公用经费;(3)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支出;(4)上级各项义务教育专款使用情况;(5)本级义务教育专款设立和拨付情况,包括教师培训、现代教育设施配备、教育科研等方面;(6)教育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将中、省、市和各区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情况;(7)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督导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效益
  (七)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及落实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对市、县(区)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人口覆盖、方便就学、适度规模、交通方便等原则,县(区)级政府应制定布局调整规划,并实质性地开展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对理顺校长和教师管理体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校长的选拔任用情况;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情况。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规范使用
  (十一)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的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情况;按照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十二)对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校园内部建设规划和布局;校舍建设质量和功能结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学设施配备;部室建设;课桌凳以及餐厅、师生宿舍、厕所等后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及绿化、硬化、美化情况。
  (十三)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情况;各类建筑物,仪器设备,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等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五)对学校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等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及师德教育,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情况;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督导水平
  (十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市级相关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学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与检查。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督导工作,要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督导经费,促进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十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之一。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工作计划,安排市、县(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自评自查。市教育督导部门要于每学期开学后对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县(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级自查和对学校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在开展督导评估县(区)政府教育工作、“双高普九”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综合评估以及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等工作时,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十八)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单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向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督导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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