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170号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制定江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赣煤安文[2006]2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参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3号)的标准执行,即:
(一)培训费:理论培训费: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2.00元的标准收取。技能培训费: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5.00元的标准收取,培训时必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
(二)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所需的场地费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理论考试为每考生50元/人;技能考试为每考生80元/人。
二、培训对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培训。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由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持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