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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十四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二、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市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淄博移动、淄博网通、淄博联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三、市气象台负责按照市气象局制订的程序,制作和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解除,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区县气象局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和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四、山东移动通信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网通淄博分公司、淄博联通公司要协助市气象局建立淄博市重大气象灾害决策信息预警发布平台,并确保气象预警信息畅通。各级政府要协助气象部门将市、区县、乡镇各级领导和行政村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以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第一时间接收,使各级领导在紧急部署和指挥防灾减灾工作中争取时间,以便迅速响应、及时决策。市气象台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免费向全市市、县、乡领导干部及村委会负责人手机发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五、全市各类媒体要按照《淄博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附后)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信息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其中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在15分钟内播发。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淄博移动、淄博网通、淄博联通等单位会同市气象局制定。
  六、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建设,并参照《淄博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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