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字商价[2006]1179号
新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源田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余价字[2006]92号)收悉。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和我委《关于理顺县级电网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681号)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你市袁惠渠工程管理局所属源田水电站上网电量含税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3元,并自2006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新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源田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余价字[2006]92号)收悉。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和我委《关于理顺县级电网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681号)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你市袁惠渠工程管理局所属源田水电站上网电量含税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3元,并自2006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