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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从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任务和内容,统一规划,分两年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合理建设。根据区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要求,整合现有区域卫生资源,统一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不搞重复建设和超标准配置。每个建制乡(镇)保留一所政府办卫生院,其余改建为卫生分院或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效落实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多方筹资,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建立财政补助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吸引、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现有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力争用2一3年时间,完成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建制乡(镇)卫生院通过功能转换和结构调整,到2008年,80%以上建制乡(镇)卫生院和60%村卫生所全面完成整体改造建设,达到农村规范化建设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康复“六位一体”服务,使农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完善规划?
  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健康需求,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县(市、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配套工程,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公共卫生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实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条件和农民卫生健康基本保障实际,对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数量、规模、服务功能、人员、设备配备等。?
  (二)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建设?
    1、加大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推进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做到建前审批规划、公开招标,建中督查通报,建后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多方筹资,共同推进,加强乡(镇)卫生院装备建设,基本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配备开展“三大常规”和正常产住院分娩基本设备、洗胃机;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200mA以上X光机;60%的乡(镇)卫生院有心电图机和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添置改造和建设、信息管理等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配套资金到位。乡(镇)政府要主动承担发展农村卫生的责任,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投入,使全市乡(镇)卫生院到2008年全面达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农业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用于村级补助的经费不得低于30%。市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点对三县一市给予适当倾斜。?
    3、建立并完善乡(镇)卫生院稳定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处置重大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灾害防疫防保人员经费问题。充分保障乡(镇)卫生院正常工作运转和发展。?
    4、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立,邻近村可以联合设置;举办形式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按照省卫生厅《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加强在职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全部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上岗人员必须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服务能力?
    1、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的宏观管理,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并举,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凡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浮动工资或提高定级工资等办法,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县(市、区)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建立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将全科医学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必修课程,逐步达到每万人配备5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08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凡试用期满的临床医师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转岗分流。?
    2、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市人事、编制、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措施,进一步明确向农村卫生人员倾斜的工资、职称、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工资由财政全额发放,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事关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但工作期限必须满3年。?
    3、加大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力度,开展下乡巡回医疗、专家赴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定期坐诊,进行疑难杂症诊疗、技术指导和临床教学。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帮助农村培养骨干人才,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和质量。同时组织农村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增强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4、用2-3年的时间,为我市乡(镇)卫生院培养100名卫生管理干部,230名业务技术骨干,完成在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全科转岗培训。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队伍学历层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5、建立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工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乡村医生工资财政补贴制度,稳定和提高乡村医生工资待遇。?
   (四)优化管理体制,强化对农村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
  1、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促进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功能互补、协调发展。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床位编制,强化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乡(镇)卫生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控制患者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上涨幅度和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比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3、继续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加强质量监管,建立有效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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