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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政办发[200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籍登记,健全、完善城乡门楼牌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楼牌是公安机关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

  第四条 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其中,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4种。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第五条 大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第六条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七条 平房排号牌规格为500mm×25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三章 门楼牌的版面

  第八条 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牌为铜牌、红字;
  (二)居民牌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三)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四)号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九条 大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旁门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正门所临路、街、巷的汉字名称、正门编号和加注。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加注。
  第十条 院落内未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号牌版面内容为楼房编号;院落内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牌版面内容为区域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楼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一条 平房排号牌版面内容为平房排编号和邮政编码。平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二条 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1-1999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

第四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门口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居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同一院落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临时性建筑物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四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楼房的,设置楼号牌。
  第十五条 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号牌,楼内住户设置户号牌。
  第十六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较大院落内的住宅划分区域的,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注明××小区××区。
  第十七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宿舍以上的,设置平房排号牌。
  第十八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或平房牌。

第五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九条 门楼牌设置以当地政府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和由交通部门命名的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的顺序统一编排号码。路、街、巷、胡同两侧均有建筑物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的,按其正式的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路、街、巷的,本着易查找原则,逐路、街、巷编排号码。
  行政村辖自然村,在编排门楼牌号码时,应冠以行政村名,如凤山底村1号、凤山底村2号。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编排顺序
  (一)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二十三条 院落内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二十四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面对楼房单元自左往右的顺序编排。楼内户号牌,面对单元按自左往右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的路、街、巷其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可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每个建筑物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其门楼牌的号码。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对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楼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城镇规划区内拟新建的各类建筑物,可按上述方法预留门楼牌号码。
  第二十六条 城镇或村庄翻建房屋的,其新建房屋可继续延用原号码。
  第二十七条 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如:1号、2号门之间需要增加两个门楼牌号,其新增加的门楼牌号为“1-1”、“1-2”)。
  第二十八条 门牌编号规则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路、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路、街、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须与正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编排门牌号码;
  (六)路、街、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视情况编排临时性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
  第二十九条 楼房单元牌、户号牌编号规则
  楼房以楼为单位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每户编一个户号。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编排,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十层以上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如:十层为1001、1002、1003......;十二层为1201、1202、1203......。
  第三十条 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居民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房的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六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三十一条 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
  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
  第三十二条 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楼号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三十三条 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房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
  第三十四条 平房排号牌安装在靠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的墙上,左右居中。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查找的原则安装。

第七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具体承担门楼牌管理任务,负责定期对门楼牌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门楼牌编制的衔接工作;负责考察确定门楼牌制作的厂家或单位;负责组织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门楼牌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负责组织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跨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收费。
  第三十六条 因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村庄改建、搬迁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及时为其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擅自制作、安装、变更、损毁门楼牌。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受理申请、审核查验、审批、变更更正、制作安装、收费、案件查处、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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