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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汝政办发[200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汝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省、市对县考核的规划期目标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县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占用耕地的,必须实现占补平衡,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调整补划一般农田为基本农田,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乡镇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和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村民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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