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发[2006]21号
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推进湖北妇女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而努力奋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我国政府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妇女整体素质和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妇联组织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事业发展还不平衡。如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持续高位运行,妇女就业难、女性参政比例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的地方妇女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些都制约了妇女事业的发展,与加快构建和谐湖北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当前,湖北经济和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绘就了我省新一轮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既为广大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创造了新的机遇,也对妇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推进湖北妇女事业发展,对于保障男女获得资源、发展机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对于充分发挥妇女在和谐家庭、和谐社区等和谐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促进和谐湖北建设;对于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促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自觉性。
2、全面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深入人心,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以上,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女干部占干部总数比例逐步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素质、能力、活力进一步提高和激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妇女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提高妇女参与程度,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大力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依法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参与发展的能力。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妇女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不断帮助妇女更新知识,掌握更多的实用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努力使劳动妇女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中,妇女人数要占40%以上。高度重视妇女人才资源的开发,各级人才部门要与妇联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妇女人才开发计划,通过实施一系列专项人才项目,不断提高女性人才在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中的比例,进一步改善女性人才偏少的状况。
4、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围绕湖北省“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团结组织妇女广泛深入地参与经济建设,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动员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巾帼致富促进行动”,引导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培训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力度。动员城镇妇女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勇挑重担。引导女企业家、女科技工作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她们在企业发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中有所作为。千方百计扩大妇女就业,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和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支持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一批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严格执行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严格禁止用人单位提高对女性的录用门槛。用人单位录用工作人员,除岗位特殊需要外,不得作出带有性别歧视的规定或变相拒录女性。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5、充分发挥妇女在和谐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教育引导妇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进一步深化以“与文明同行、建和谐家庭”为主题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将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创建工作的大格局,引导广大妇女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崇尚科学精神,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深化“巾帼示范岗”创建和巾帼志愿者等活动,引导广大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社会互助,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的形成。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生育文明建设。教育和引导妇女自觉学法守法,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提高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6、充分发挥妇女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在更高层次上推进男女平等。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支持她们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落实《2004-2008年湖北省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中应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应达到15%以上。深入研究和把握女干部成长的规律,在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或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加大对党政正职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全省每年选调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女性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和完善聘请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员等制度。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踊跃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
三、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7、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妇建”的工作机制。按照妇联章程和“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妇女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妇女组织建设。积极构建以妇联基层组织为主体、以其他妇女组织为支撑的广覆盖、开放式、社会化的妇女组织网络。关心妇联干部的成长,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妇联干部的交流力度,把妇联建成培养、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各级党委要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女性人才选进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县以上妇联负责人一般应分别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候选人。认真落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关于县以上妇联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的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主席可由乡镇(街道)党委女领导兼任,同时另配备1名专职妇联干部。村(居)妇代会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待遇。
8、支持妇联加强实体阵地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对创办延伸妇联职能、服务妇女儿童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给予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政策待遇。支持妇联组织因地制宜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扶持妇联组织兴办经济实体,支持知音集团做大做强。妇联实体阵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国家交各级妇联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联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9、支持各级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妇联组织发挥联系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作用。对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妇联组织依法维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织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网络建设。鼓励妇联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服务站,发展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通过信访渠道,跟踪、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处理。妇联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参与关爱女孩行动。支持妇联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关爱打工妹”、“关爱春蕾女童”行动,为女性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服务。
10、支持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党委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尤其是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应请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支持妇联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提出体现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和提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项目、制定出台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时,要吸收妇联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各类协调组织应尽可能吸收妇联组织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培养和推荐妇女人才方面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
11、把妇女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领导是做好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和改进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党委每届任期内要召开一次妇女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一个时期妇女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妇联工作的汇报并专题研究妇女工作,及时讨论解决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加强和改善对妇女工作的领导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妇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党政有关部门支持或联合妇联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和保障妇女权益执法主体的职能,抓好《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在制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社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发展需要,增加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公布本地妇女事业发展状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要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2、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良好法制环境。在制定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妇女发展的特殊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从政策上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抓紧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发展和维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相关财产权益;认真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努力维护女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修改完善《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切实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家庭婚姻权利。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氛围。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
13、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各级人大要加强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用法律手段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各级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宣传妇女工作和党的妇女政策,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在大、中学生中开展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社科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妇女理论和妇女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进妇女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对策。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要关注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关心妇女的特殊利益,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社会风尚。
14、为开展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应将妇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地区妇女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划拨妇女工作经费,按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乡镇、街道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妇联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要为妇女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女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各界为妇联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提供捐赠。
200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