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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6]1033号

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占道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市部分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存在的脏、乱、差的现状,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道作业的道路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各类占掘路工程。
  城市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
  二、围挡设置要求
  (一)围挡基础设置
  1、在同一位置占道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需采用固定基础式围挡,围挡必须坚固,安装稳定,须能抵御六级以上风力。
  2、在同一位置占道作业3个月以下的工程,围挡设置可无固定基础,可采用无基座式拼装围挡。
  (二)围挡高度设置
  1、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一般为1.8米。
  2、为解决交通路口行车视距问题,距离路口20米范围内的围挡高度应降为0.8―1米,其上部需采用通透式围挡,搭设至1.8米的高度。
  (三)围挡材质、色彩及图案
  1、围挡材质必须是硬质材料。
  2、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上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一律采用下部基座型,上部图案式围挡,围挡图案及式样需要占道行政许可部门的确认。
  3、其它道路上的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原则上采用单颜色围挡。颜色以绿色、蓝色为主。
  4、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板面材质和颜色上可选择有本单位特色和新型材料的围挡。 
  (四)围挡的维护
  1、挡板应保持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一旦发生破损要及时更换。
  2、挡板应支搭整齐、规范,定期保洁。
  三、监督检查
  市交通委将会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区、县相关单位对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围挡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将对其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信用系统。
  施工围挡的好坏,不仅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是展示企业形象的载体。各有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占道作业施工现场围挡的监管,切实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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