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将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并由场内农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的国有农场(含农场,原种场、良种场、示范场、蚕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良种繁育场,渔场、渔种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等),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农工减负力度。
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的收取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对于限额内向农工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收费,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于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采取省、市、县共同负担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从2006年起,我省加快实施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市、县政府是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上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编制按照我省核编的政策及权限重新核定,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所需经费以国有农场每年安排的财政支出数和农工上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为基数,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划转。对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采取分步实施办法,今年先将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分离出来,其他应分离部分于2008年以前完成。省将制定下发《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各市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产业化发展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省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通过试点后,在全省稳步推开。
国有农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进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确保农工土地承包权不变,稳定承包关系。对国有农场集中管理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省将制定下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三)强化农工负担监管。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防止国有农场擅自加重农工负担,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情况的全面清理,凡已向农工收取2006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要责令有关国有农场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省统一印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发放到农工家庭,由国有农场责成专人负责,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规范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分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根据国有农场农工收入水平及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参照我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由各市政府制定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办法,报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五)落实对国有农场扶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国家对“三农”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之内,使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家属在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充分享受到国家扶持“三农”的各项政策。
(六)加强改革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板报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及总体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此项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改革工作目标和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三个确保”。
(二)总体工作安排。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主要工作是做好调研测算、方案制定、清理整顿、宣传发动等工作。省有关部门完成改革方案的起草和上报国家工作,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收费管理。省府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全省逐级进行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主要工作是省对市方案审批及组织实施。11月中旬前,各市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分级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按工作分工开展调研指导,及时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反馈本系统改革工作情况。??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主要工作是督促检查、总结验收。12月份,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市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前各市要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