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为构建和谐辽宁、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09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的要求,切实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前,全省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 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2005年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确定的征招3675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
  (五)征招消防文职雇员。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四)落实考核验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交通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