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6]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海盐县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9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5〕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前阶段砖瓦整顿和目前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砖瓦行业是我县的传统产业,2005年的产值总量约占全县工业的5.8%,多年来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2000至2001年,全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压减砖瓦企业。经过整顿,砖瓦企业从当时的34家压缩到目前的13家16座406门,关停比例为62%;2004年全县开展小窑业整治,关停了13家无证无照、非法取土、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土窑、小立窑,目前仅保存1家,关停比例达90%以上。整个砖瓦行业的整顿以及小土窑、小立窑的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增长方式的加快转变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县砖瓦行业原有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砖瓦行业浪费土地资源,影响耕地质量,污染环境严重。因此,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窑是优化我县工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集约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根据砖瓦企业及粘土资源分布现状,全县淘汰粘土砖瓦窑整顿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淘汰落后、分步实施、鼓励转产、市场变化”等原则进行。
(二)工作目标
1、粘土开采控制目标:在2005年全县砖瓦企业粘土开采量基础上,2006的粘土开采量减少50%;2007年减少65%;2008年全县境内严格控制粘土资源开采量。
2、淘汰粘土窑关停目标:按照嘉兴市统一部署,对我县淘汰粘土窑分批实施关停。第一批关停:在2005年的基础上淘汰19%,压缩生产线3座60门,压缩生产能力1.1亿标砖;第二批关停:在2006年基础上关停38%,压缩生产线5座,压缩生产能力2.3亿标砖,到2007年底根据全市进度实施关停。
3、淘汰粘土窑关停标准:第一批2007年春节前达到烟囱和窑墩全部拆除;第二批2008年春节前达到烟囱和窑墩全部拆除。
三、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一)实施步骤
1、第一批限制淘汰类。对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迁建的砖瓦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土窑、小立窑以及18门(含18门)以下粘土轮窑必须先行淘汰关停;对1家企业有2座粘土轮窑的,必须先行淘汰关停1座。
2、第二批确定区域类。对已确定的生态镇、风景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和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的粘土轮窑企业,先列入淘汰关停计划,分期分批限期关停。
(二)政策措施
1、为鼓励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对主动淘汰并拆除粘土砖瓦窑,结合其实际工作进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偿标准:
第一批关停:2007年春节前拆窑的,每门补助3.5万元;
第二批关停:2008年春节前拆窑的,每门补助2万元;
对未列入2006年度第一批淘汰类的砖瓦企业,主动提出要求提前拆窑的,每门补助5万元。
超过规定期限或实施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2、经批准确定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必须上缴每门4万元补偿金。对已享受过资源综合利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在原上缴的基数上每家增加40万元;对已享受过资源综合利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原上缴的基数上每家增加10万元。由各镇淘汰领导小组负责于2007年1月、7月分两次收缴,并全额解交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弥补关停拆窑所涉及到的各项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
3、加强对粘土资源开采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县粘土开采控制目标逐年减少取土许可量,并分解到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粘土开采实行限量、有偿和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实行每年核发一次,对非法取土、乱采滥挖、擅自买卖粘土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对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允许企业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原则上应立项复垦,并按土地复垦政策进行处理;被淘汰关停的砖瓦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发展,既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区要求的,应当优先安排用地。
5、鼓励砖瓦企业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配置。砖瓦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砖瓦窑后转产投资符合国家和本县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10%进行奖励,同一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砖瓦窑后转产为上规模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由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按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6、本县范围内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粘土砖瓦企业的产权转让,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对新墙材企业的认定产品备案号不得出售、转让与共用;新农村建设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农民自建房使用新墙材产品的按建造面积,由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给予一定的示范奖励。
7、对关停淘汰的砖瓦企业,所涉及到特种设备的报停、转移,必须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作业,并做好对拆窑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收回税务发票;发改、公安、国土、环保、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淘汰粘土砖窑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县经贸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法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广电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供电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县限期淘汰粘土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县经贸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强化配合。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次关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全县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的关停工作。本次淘汰粘土砖瓦窑的实施主体仍是各镇政府,各镇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淘汰粘土窑领导班子,按照工作目标和要求,各司其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帮助和指导关停、转产企业妥善处理好职工的清退和债务的处置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好淘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县砖瓦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配合与协助部门工作。对淘汰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故意干扰、抵制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淘汰整顿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
3、加大考核。为扎实有效地开展限期淘汰粘土窑工作,本次限期淘汰粘土窑,采用行政措施与适当的鼓励机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一批淘汰关停企业名单,由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布;第二批关停名单,由各镇在2006年12月底前将关停计划名单和实施方案上报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凡提前或如期完成拆窑任务的镇,经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现场验收达到关停标准后,分别给予每座粘土砖瓦窑3万元、2万元的考核奖励和专项经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兑现。
4、营造氛围。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县能源、土地资源现状、淘汰粘土砖瓦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意义,并及时报道淘汰关停工作的进展情况。从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积极宣传引导,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自觉节约能源、保护耕地和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全县淘汰粘土砖瓦窑目标的实现。
5、严肃纪律。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淘汰关停工作进展的,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海盐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