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6]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区域集中供热的重要意义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推行集中供热有利于区域企业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实施生态建设;有利于消除自备小锅炉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根据已批准的《海盐县热力规划》,目前,我县规划内的部分热电项目已建成投运,集中供热管网已在铺设进行中,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势在必行。
二、强化行政推动,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工作
1、加大热网建设力度。当前,我县“一带三组团”生产力布局规划已基本形成,工业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大。相关热电企业要切实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海盐县热力规划》及县政府有关热负荷区域调整的文件精神,认真制订相关区域的集中供热计划,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加快热网建设进度,尽快为规划区域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镇(区)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协调,履行职责,支持、服务区域热网建设。
2、积极有序淘汰自备锅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2168号“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的要求,县经贸部门要根据热网管道建设进度,分批公布已符合接入条件的热用户并对现有锅炉的拆除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在现有供热范围内,对停用后重新起用的锅炉,按照新建锅炉处理。对限期内拆除锅炉的企业,按照锅炉容量给予1万元/吨奖励,其中财政承担70%,供热企业承担30%。对超过期限拆除的小锅炉不再予以奖励。
对拒不接入热网、不按规定期限要求拆除自备锅炉的企业,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并按规定上限征收排污费,超排放的予以从严处罚;列入“烟控区”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在申请使用锅炉时已有实行集中供热承诺的企业,按承诺条款执行。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锅炉运行的监测,对不合格的收回锅炉使用许可证。上述企业不得享受县政府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县发改(物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热网建设、用户接入是一件相当复杂又涉及方方面面的大事。县政府已建立海盐县电力建设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热电建设工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质监、供电等部门,负责全县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区域集中供热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镇、开发区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积极配合供热区域的管网建设和自备锅炉的拆除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对自备锅炉拆除认定进行考核和验收(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