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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财政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进一步促进财政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加强全市财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1.积极培育、壮大项目税源,做实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基础。
  2.规范税收秩序,依法组织收入,严格属地纳税,严禁互拉税源。
  3.强化税收征管。加快金税、金财工程建设,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抓好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和税种的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各种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资源)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征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二、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1.按公共财政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全市政权运转、社会保障、科技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城市建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各项民生工程等重点支出需求。
  2.大力压缩招待费、出国考察培训费、会议费、大型活动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新增车辆、办公设备等支出。
  3.坚决制止新建楼堂馆所,严禁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支出。
  三、加强预算管理
  1.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实现部门预算编制“早、全、准、细”。提早编制、下达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部门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并逐步将政府专项资金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细化预算编制。建立统一、标准的预算编制体系,规范人员经费,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资产配备标准和大型活动预算支出标准,项目支出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项目;强化预算执行刚性。各项支出要根据预算进度和规定程序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严格控制追加支出,特殊需要办理的预算追加要经过严格论证后,依照规定程序报批追加。
  2.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认真编制政府债务预算,合理安排偿债支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债务规模。非经市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自行融资,各级政府不得为市场融资进行担保;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追踪问效。
  3.强化政府采购、土地收支、国有资产收益、社会保障等预算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完善预算编制、收益收缴、项目审核、支出审批、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4.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早制定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下达执行。2007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应于8月末前全部下达完毕;从2008年起,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应于编制年初预算时确定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如特殊因素需办理追加、追减计划,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在保持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5.整合政府资产、资源,统一调配部门闲置资产、资源,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四、加强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
  1.完善会计集中核算,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2.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切实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3.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强化财政内审制度,加强对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财政”。
  五、加强财政工作领导,严格依法理财
  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财政工作汇报,掌握本地区财政运行状况,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严格依法理财。要支持财政部门的各项改革与管理措施,不断提高财政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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