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25号
冬季既是用电、用火、用气高峰季节,也是安全事故多发季节。为切实做好今冬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今冬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要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思想麻痹松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目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上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冬要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尤其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要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按照“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对人、车、路、环境实施综合整治,严厉查处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人等违章违法行为。要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检查建筑施工安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和降低资质证书;要防止坍塌、高空坠落、触电及塔吊事故发生。
冬季是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火灾的高发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要对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逐一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工作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迅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7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从11月8日开始自查。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8个行业检查组,从12月上旬开始分赴各重点行业和各区、县进行综合督查。八个行业检查组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公安检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支队、市交管支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参加,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民爆物品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第二组:客运交通和水上安全检查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务局参加,重点检查公路客运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及车站、危桥险路治理情况。
第三组: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商贸局、市供销联社、市机电化工公司参加,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情况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的安全。
第四组:非煤矿山检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加,重点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安全。
第五组:建筑施工检查组。由市建委牵头,市建筑总公司参加,重点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塔吊、施工机械等安全。
第六组:特种设备检查组。由市质监局负责,重点检查各类气体充装安全管理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定期检验和使用情况。
第七组:校园安全检查组。由市教育局负责,重点检查全市中小学校的校园安全工作情况。
第八组:电力检查组。由市经委牵头,西安供电局参加,重点检查城乡供电及电力设施安全情况。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按市上统一部署安排组织自查。
市各行业检查组,要由现职局级领导带队,每组配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在大检查中要务求实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行业检查组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解决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彻底排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关口前移”,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惩治腐败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