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构建良好的电子支付结算环境,实现银行卡与专用卡的有机结合,加强对专用卡的规范管理,严禁企业违规发放非银行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在全市发行“津通卡”和规范专用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津通卡”发行,有效整合市场资源
为实现一卡多用、资源共享和银行卡与专用卡协调发展,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发行“津通卡”。
(一)“津通卡”的发行和管理。“津通卡”是指由天津市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符合金融IC卡和磁条卡技术应用标准,能够在金融领域和各种专用卡应用领域通用的银行卡。“津通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发卡类型由银行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其信用状况确定。
“津通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能够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津通卡”的各金融机构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的相关要求,将“津通卡”的业务章程、领用合约、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申报备案。
(二)“津通卡”的功能、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1.“津通卡”采用一张卡、两个功能模式设计。申请人可在我市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开立账户,由该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一张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银行卡。 “津通卡” 可在全市任意金融POS、ATM以及行业受理机具上使用,实现在金融领域与行业领域通用。
2.“津通卡” 的发行、 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清算和使用的安全。“津通卡”技术应用标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 卡规范(V2.0) 》(银发〔2005〕 55号)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银发〔2000〕342号)、《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发〔2001〕78号)等有关标准。
3.“津通卡”卡面设计应符合名称一致、卡面统一、体现特色的原则。名称一致是指必须在卡片正面冠有“津通卡”字样;卡面统一是指卡面颜色、图案、规格等均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制作;体现特色是指卡面冠有发卡机构的行名和行徽。
(三)发行“津通卡”工作的实施步骤。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面开放、分步实施、实现通用的原则,积极完善相关环境建设,确保“津通卡”顺利实施。
1.全面开放:各专用卡发行单位要开放各自专用卡系统受理领域,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标准,对现有受理机具进行改造,确保“津通卡”在全市各专用卡应用领域能够广泛使用。
2.分步实施:要按照整合一个行业、应用一个行业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实施。到2007年底,完成全市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受理机具,移动、联通、网通营业厅收费系统,公交车载计价器的改造, 实现“津通卡” 在医保、通信、公交等行业的应用。到2008年6月底, 完成地铁闸机、轻轨闸机、出租车车载计价器的改造,实现“津通卡”在交通行业的全面应用。到2008年底,完成加油机、泊车咪表、数字电视机顶盒、交通违章罚款受理机具的改造,实现“津通卡”在加油、泊车、数字电视、交通管理等行业的应用。
3.实现通用:各专用卡发行单位全部完成行业机具改造后,“津通卡”所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应用,实现一卡通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
(四) 加强对“津通卡” 发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行“津通卡”是整合银行卡和专用卡资源,全面提高电子支付结算水平的一件大事。各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抓好落实。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发行“津通卡”的重要意义,做到组织到位、安排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发行工作按期完成。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发行“津通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专用卡发行单位和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勤于沟通,妥善解决问题,要针对本行业、本单位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抓实干,加快进度,保证“津通卡”发行工作按步骤实施。
2.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风险控制。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金融监管工作, 做到“津通卡”发行和使用合法合规,风险防范管理到位;各银行卡发卡机构要加强发卡流程管理,把好发卡质量关,做到审核程序严密、持卡人信息真实可靠;各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准入资质的管理, 把好受理商户质量关, 做到商户资质真实可靠、POS机具申领和使用安全; 各专用卡发行单位要加强清算信息安全管理,把好受理机具信息安全关,做到受理机具软硬件符合标准、清算转接数据准确无误。
3.加强舆论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负责“津通卡”宣传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方案,统筹安排宣传计划,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把“津通卡”对优化奥运支付环境、方便持卡人消费、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宣传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专用卡规范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资金风险
(一)建立已发行专用卡核准制度。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已发行专用卡的核准、 使用和管理工作, 并负责对违规发行的专用卡进行清理(有关清理工作文件另行下发)。全市已发行专用卡的各企业,应将专用卡发行使用情况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核准。经审查核准的专用卡,可在本行业领域继续使用,但不得再增加新的支付功能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停止发行新的专用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借各种名目发行新的专用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违规发行专用卡的单位开立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以及提供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禁止所辖企业擅自发放、使用各类专用卡,对擅自发放和使用专用卡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应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联名发行仅在特定领域内使用的专用卡,对擅自与企业联名发行专用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部门职责,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照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监督和企业严格自律的原则,加强对专用卡发卡行为、账户开立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1.加强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应加强对企业专用卡发卡行为的监管,确保专用卡支付功能和使用范围规范;应加强对企业专用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专用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范。各专用卡资金核算账户开立银行,应加强对专用卡账户资金划转情况的监督,一经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
2.强化企业自律。各专用卡发卡企业要建立健全专用卡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专用卡发卡、使用以及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要实行专户管理,各专用卡发卡企业只能在我市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用于专用卡资金核算。已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的,应于2007年12月底之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情况上报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确保专款专用,各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于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持卡人因消费而支付的资金清算,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加强部门监督。市财政局和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用卡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使用安全。市审计局应建立专用卡专项审计制度,对企业专用卡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