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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重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二、凡违反上述标准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应自行卸载,拒绝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实施卸载。所卸载货物如不能按期运走,由治超检测站按有关规定处理。超限超载货物属于不可解体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四、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禁止出厂。非法改装车辆一经治超检测站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将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范围内的砂石料场、采矿场、货运站场,取缔非法经营,规范合法经营,依法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装载的超载车辆必须强制卸载,否则,不得出站(场)。
  六、军警车辆应自觉遵守超限超载治理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或持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不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八、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卸载到位,可卸载的超限超载物品必须坚决卸载到位,不予罚款。坚决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于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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