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1975年按审批权限经县(区)、市劳动部门批准在册,并按抚劳发字〔1975〕12号文件有关规定,在退职时领取了退职费的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从2006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增加到108元。
二、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发给27元生活补助的企业承担,并负责审核、发放。
三、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中,已经足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按月享受遗属生活救济费的人员,不在此次增加生活补助费人员范围之内。
四、各相关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组织,抓紧落实,做好集体企业在册未在籍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20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