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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排查建筑业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2006年以来,在各单位的努力下,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结算率和支付率平均超过了80%,实现了市建委年初提出的工作要求。随着岁末的临近,各施工企业的项目陆续进入结算支付的高峰期,农民工也将进入返乡的高峰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建委决定进一步排查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问题,消除不稳定的因素,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各单位自查;
  2006年12月11日开始,市区两级建委分别组成检查小组进行全市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排查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中的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施工企业的项目要100%覆盖,包括已经交付使用,还没有完成结算支付工作的项目;总承包企业的项目部要与劳务队伍共同进行排查;要从实名制管理、工资发放程序和有关资料等方面逐一检查;要重点检查日常管理薄弱的项目和发生过问题的项目。
  (二)各劳务分包企业重点是分析检查企业报酬分配和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包括:劳务费是否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是否直接发放到每一名农民工,农民工工资是否足额支付。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要认真组织好本省企业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新进京企业、规模小或任务不足、管理水平低或管理力量薄弱和发生过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
  (四)区县建委要组织好区属企业的自查工作。同时组成检查小组,按照属地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制定限期解决方案,并明确督办责任人。每周一上午将上周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建委。
  (五)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各集团公司自查工作完成后,于12月25日前上报自查总结,同时把存在不安定因素的问题项目上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主要问题描述、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包括手机电话)、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包案责任人。
  (六)市建委在各单位排查的基础上,对已经列入重点督导的企业进行复查,随机对企业和在施项目进行抽查。对包案处置的项目监督落实。
  (七)市建委将每天的检查情况汇总,对检查中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反馈给有关单位,一周后进行复查,对仍不达标的企业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布。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切实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的要求,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做好有关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主要业务部门领导直接参加的排查工作小组,制订排查工作方案,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建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二)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以下要求,按时完成2006年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
  1.到12月31日各单位的结算率要达到应结算的90%,支付率达到90%以上;
  2.2007年1月31日各单位的结算率要达到应结算的98%,支付率达到98%以上。
  (三)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劳务费报表的填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对发生漏报、瞒报、虚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统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各单位对涉及劳务费和农民工结算支付问题的必须高度重视,不得推诿、扯皮,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要严肃结算支付纪律,对于利用劳务费结算支付的机会进行吃、拿、卡、要的少数人,企业必须严肃处理。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幌子或采取聚集、围堵等不当手段,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对有关企业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另案处理。
  (五)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和工会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得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
  (六)对可能发生聚集、围堵等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各单位要尽快排查,尽早消除。一旦出现问题,要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力求在最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主要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因挪用重点工程工程款及劳务费、拖延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导致农民工极端和群体事件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清除建筑市场。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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