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18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含水生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人们消费食物的主要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越来越高。由于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的不科学采收,工业三废的任意排放,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的空白,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全面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都市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是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必将有力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各级领导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努力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城乡消费者权益,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控制,努力在全市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采取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技术推广等措施,努力使全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农产品实现按标准组织生产,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主要农产品抽检平均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近两年内,要把解决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其中,蔬菜产品重点解决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问题;水果主要解决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问题;畜禽产品主要解决兽药残留和动物疫病问题,特别是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磺胺类药物残留问题;水产品主要解决甲醛、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药物残留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产地建设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工业“三废”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加快推广先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不断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步伐,加强农业精品名牌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业,逐步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和标识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要求,在全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本市辖区内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测合格的基础上,须由当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产地证明应主要载明农产品的品名、数量、产地(具体到街道办、乡镇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状况、采收日期和生产者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农业部门制定,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二)强化农产品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年监测和监管。农产品进入本市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品牌农产品标识(注册商标)或认证证书(猪肉产品仍实行两章、三证入市管理制度),凡无相应标识或产品认证证书的,必须出具产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产品产地证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应在其内部建立农产品自检机构,对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负责验标索证。凡缺标无证的,必须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市交易。经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扣押、封存、无害化处理或监督当事人销毁。情节严重的,由农业部门移送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为便于农产品二级批发市场和终端市场的经营活动,农产品经营者除执行上述进入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定外,进入二级批发市场可持在一级批发市场的购货凭证验证入市,进入终端市场可持在一、二级批发市场的购货凭证验证入市,一、二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为其索证提供方便。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中,例行监测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而实施的有计划的定期监测,监督抽查是针对辖区内某一特定农产品或特定的质量安全问题而实施的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监测。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有关规定或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依此向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或有关机构下达监测任务。任务承担单位应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付诸实施,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通过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较多、合格率较低的行政区域,组织监测工作的农业部门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通过媒体曝光,并督促整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违法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四)加快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和市食安委有关要求,采取宣传教育、示范引导、行业自律、检查监督等措施,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当前,要在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中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的柜台或摊位实行质量安全信息挂牌公示销售制度,由市场开办者制作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对未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报告而延误防控措施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系统,限制其经营行为;对半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除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在此基础上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农产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以及安全信用奖惩等项制度,为从根本上保证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五)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业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务必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我市实际,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水产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主动配合农业部门依法开展农产品(水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工商、质检、商贸、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将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纳入目标管理系统,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原因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培训,明确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群众,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建立健全检验监测体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编办《关于涉农区县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的通知》(市编办发〔2006〕2号)要求,尽快确定机构编制,配齐配强人员队伍,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检测仪器,加强人员培训,尽快开展工作。
(四)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农产品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构建信息汇集和通报网络,尽快建成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农业信息中心建设,使之成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