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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城镇第二批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交能[2006]1726号

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洋浦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
  海南省2006年全省城镇第二批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下达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资金5740.48万元,其中第一批5505.92万元,本批234.56万元(见附表)。
  二、海口市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安排资金中含海口世纪大桥照明电费37.89万元。昌江县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安排资金中含海南铁矿照明电费17.34万元。
  三、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意见》,加强对本市县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的管理,合理安排照明电费支出。下达给各市县的照明电费必须专款专用。
  四、各市县要加强对现有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并根据城区发展,合理安排新增公共照明基础设施项目。
  五、各市县发改局将2006年本市县的公共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的执行情况和2007年的使用计划安排,于在2007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发改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特此通知。

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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