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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做好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国家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审定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文件;部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
  (三)坚持把维护移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摸实情、办实事、重实效。
  (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分工与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审计厅、国资委、国税局、环保局、信访局、法制办、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疆专员办等部门。
  四、分工与协作
  在自治区成立正式移民机构前,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积极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五、办公室设置及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吴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水利厅建管处处长甄文旭担任,并从自治区发改、财政、水利、电力、伊犁河监管局、伊犁州移民办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充实移民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见附件)。由自治区财政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办公室职责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配套办法;牵头组织制定自治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协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包括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在内的建设资金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督促指导自治区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宣传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舆论引导工作;在联席会议协调下,会同发改委、水利厅等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各新闻媒体对移民政策法规的宣传,严格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
  (三)公安厅:负责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重点水库的治安保卫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防止移民区出现非法组织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四)监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负责监督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情况;受理并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民政厅:负责指导将各地、州、市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移民及农转非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推动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对水库移民进行帮扶;加强移民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六)财政厅: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制订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和措施时,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作为重点;对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八)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中移民安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监督,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库区涉及移民安置建设用地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监督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筹措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九)水利厅: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防洪、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水利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州、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具体承办对各地、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起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和联席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负责各地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业厅: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农业产品品质改善、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等工作,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负责将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支农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林业厅:负责对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关国家林业政策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库区林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十二)畜牧厅:负责对后期扶持工作中有关畜牧业政策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畜牧业发展。
  (十三)审计厅:负责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国资委:配合财政厅督促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缴纳任务的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五)国税局:负责将因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环保局: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工作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十七)信访局:负责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及时受理移民的来信来访,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移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移民信访问题和移民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十八)法制办:负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涉及到《移民条例》问题的解释工作。
  (十九)新疆电力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及时足额缴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参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生态建设;指导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二十一)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负责兵团系统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十二)财政部驻疆专员办: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征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各地、州、市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家要求,负责起草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水库移民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与监督管理。
  (四)具体指导全区移民区移民工作干部和移民区基层骨干政治和业务的培训;开展库区咨询和移民评估工作;负责总结和交流水库移民后期工作经验。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配合信访部门开展移民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负责督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指导性意见等。
  (八)协调做好外省移民(含三峡库区迁入我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九)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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