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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防火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秋冬季节,风干物燥,历来是火灾多发期。当前又临近国庆节、党的“十七大”和“两会一节”,我市人流量和物流量急剧增加,防火压力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平安南宁”、努力构建“和谐南宁”、加快建设“法治南宁”的高度,正确认识当前防火形势,克服盲目乐观思想和麻痹侥幸心理,增强做好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防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抓好各项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安监、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经贸、林业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对各类火险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对事故多发高发的行业领域和隐患的单位(部位)逐一排查,重点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出租房、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网吧、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党政首脑机关、重大活动、庆祝场所以及高火险地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生态林等区域的安全整治,做到不留一处死角,不放过一个环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本系统防火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限期整改,并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对不具备防火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该停业整改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密切监管,杜绝火灾。
  各级公安消防、森林防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防火安全监管职责,运用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突击复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实行动态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防火安全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大对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值班,信息畅通。
  要严格执行24小时防火值班的规定,领导要亲自带班,坚决杜绝离岗、漏岗,保持信息畅通。重点防火部位要每日巡查,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要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发现火情要及时处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对因迟报、瞒报而贻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机制,保障有力。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要加强防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对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要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组织,安全扑救,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秋冬季防火工作的特点和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公告栏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典型火灾案例、防火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常识,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要进一步采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扎实推进防火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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