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蚌埠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6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启涛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蚌埠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畅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租赁经营,属地管理。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以下称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租赁和经营活动,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租赁公司,由从业人员承租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承租人必须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本人不愿经营的,可以申请与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车辆由租赁公司收回。
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转卖行为无效,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
第四条 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五条 承租人应当统一服装,具体样式由租赁公司自行确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跨区停候载客,不得驶入限制行驶路段。
第七条 从7时起至20时止,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准在下列禁止营运的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营运:
胜利路(马场湖路至纬四路)、淮河路(解放路至朝阳路)、凤阳路(解放路至中荣街)、朝阳路(涂山路至胜利路)、涂山路(延安路至纬四路)、工农路(涂山路至淮河路)、延安路(胜利路至淮河路)、中荣街全段、中山街全段以及其他设有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标志的路段。
营运路段和禁止通行路段之间的路口可以通行。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期间,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车辆管理记分卡,做到人、车、证、卡相符。
经营证件遗失的,由本人向所属公司申请补发。
第九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记分管理,在一个年度内被记满20分的,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收回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牌和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条 车辆管理记分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并要求随车携带,分别由公安、交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违章记分。
交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记分的同时,应当将记分情况抄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每季度将车辆的违章记分情况在媒体上公告一次。
第十一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并在车辆管理记分卡上进行违章记分:
(一)一次记20分:1.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2.严重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冲击行政机关或者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向管理机关施压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一次记10分:1.私自将承租车辆转租、转借他人营运的;2.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一次记5分:1.未在核定区域内停候载客从事营运的;2.在禁行道路或者禁行时间内行驶或者营运的;3.醉酒后驾驶车辆营运的;4.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5.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的。
(四)一次记3分:1.在公交车站、学校门口、主干道路等地点乱停乱放,影响道路畅通的;2.占用道路聚集等客影响道路畅通的;3.未随车携带车辆管理记分卡的;4.擅自改变车型、车蓬颜色或者张贴广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