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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日常纳税申报。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者以挂号邮寄方式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者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自行申报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登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cq-l-tax.gov.cn
  咨询电话:12366
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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