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7]40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威海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
为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资金投入和宣传力度,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全市共投入资金7400万元,新建特勤、孙家疃和第五、六、九消防中队,新添置各类消防车辆15台,更新配置空气呼吸器、呼救器、新式战斗服等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11类1000余件(套),增加市政消火栓260余具。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8652次,抢救遇险群众558人,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4余亿元。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面临的消防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有欠账,消防装备相对落后,城市抵御大火的整体能力偏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不够深入,单位和市民自防自救能力不强;消防警力不足,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抢险救援任务。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积极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抢险救援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基本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般火灾稳中有降,达到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增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具体指标。
1.修订实施新的城市消防规划,各市区、开发区和中心镇(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到100%。
2.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达标率达到98%以上,新增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3.规划建设经区、高区第二消防站和市工业园消防站,将石岛专职消防队、乳山银滩消防队改建为现役消防队,荣成市完成消防中队营房改造,文登市完成消防中队迁建任务。
4.2008年,市级财政投资购置压缩空气泡沫车、消防宣传车各1部,建成消防电视电话会议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2009年,市级财政投资购置大吨位泡沫、登高、后援消防车各1部,水罐消防车2部,市及荣成、文登、乳山市分别成立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配备高速公路抢险救援车。2010年,市级财政投资购置干粉消防车、隧道消防救援车各1部,更换退役消防车2部。
5.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达到100%,普通消防站全部建立抢险救援班。
6.建成一座现代化综合性训练基地。加快航空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建设步伐。
7.新增合同制消防队员60人、文职消防雇员25人,所有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
8.全面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两个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设全部达标,“九小场所”全体员工做到“三会”(会报警、会扑灭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全市所有农村、社区成立消防组织并全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9.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和信息数据库。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动本辖区消防规划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消防函告等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劳动保障、广电、体育、旅游、文化、铁路、人防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升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单位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单位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包括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全面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火灾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4.全面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做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工程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要加强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实现每个村至少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及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2008年,全市所有镇(街道)配备专(兼)职防火员,60%的村达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要求,到2010年所有村达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要求。在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对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进行改造。要依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建全社区消防网络,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社区消防安全。2008年,现有社区全部达到《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要求。要充分发挥公安(边防)派出所点多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明确职责和任务,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居委会、村委会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基层消防安全。
5.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众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执勤灭火等社会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公众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消防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作用,规范消防行业秩序,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大力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1.科学编制和修订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和修订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和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其中,使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2007年底前补建到位;旧城拆迁改造和城市新区开发,应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帐的,2008年前要全部补齐。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站和消防部队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消防雇员,将更多消防警力投入一线。大力发展安保消防队员,配备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防火巡查员等。镇政府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各中心镇、重点镇在2008年底前建成有营房、有车辆、有人员、有装备的消防队,已建成的要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3.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依托消防站建立并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2007年,制定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培训师资力量,印制有消防内容的中小学生课本封皮,并发放到每名学生手中;2008年,各级各类学校消防知识课堂教学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2009年,全市9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课程。科技、科协、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标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青年消防志愿者,为本单位及社会消防宣传普及做出贡献。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对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
4.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领导干部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操作、经销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性场所工作人员,“九小场所”负责人及导游、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对所有用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住关键环节,完善预防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1.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火灾隐患督察机制,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予以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确需停产停业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许可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须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管理等部门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及建筑施工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许可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监等部门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化学品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港口、工业园区、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九小场所”、山林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使用电气设施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等开展电气消防检测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
3. 坚持严格消防执法,严惩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消防执法,对非法建设装修等重大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处罚。要严肃查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要严格消防产品执法管理,自2007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质量安全。
4.加快消防科技进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公共消防安全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及火灾形势综合分析研判系统,加强基础消防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研判,搞好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刑事执法等电子档案数据库建设,确保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要信息全部入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执法程序,提高公安消防部门掌握、处置动态消防安全信息的能力,形成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相结合的公共消防安全技术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
1.加强执勤战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从严治警,提高正规化建设水平。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预防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它突发性灾害事故处置方法和技战术措施的研究,加强在高温、有毒、缺氧、噪声等复杂危险环境中开展救人灭火的实战模拟训练,增强消防人员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
2.加强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消防救灾组织体系,完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联动保障机制,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协调配合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收集整理灭火救援准备资料和灭火救援作战资料,组织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逐步建立由地理信息、消防力量、专家组、战例、灭火救援影像、灭火救援物资等数据组成的灭火救援数据库以及灭火救援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和应急救援决策系统,提高灭火救援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及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投入。要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将经政府批准的合同制消防队员、文职消防雇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要依托消防协会,广泛吸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捐资,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削减消防投入。
(二)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威海”建设等考评范围。2007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