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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15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我市地质构造情况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2.经济实用、抗震防灾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
  3.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旧村改造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4.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级要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分清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把规划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尽可能避开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从源头上提高防震抗灾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农居建设的抗震质量。
  (二)抓好农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设计编制并提供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抗震防灾技术培训,培育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依托地震群测群防体系,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三)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治理试点和“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工作,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乡镇、村和户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示范区,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是国家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平安济南”、“和谐济南”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体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组织实施《济南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认真开展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规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发改、财政、科技、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帮助农民拓宽建房资金渠道,对五保户、特困户建造地震安全农居房予以重点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防震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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