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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07-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法律为依据,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需要出发,着眼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引导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领导干部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不断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党纪国法和纪律教育,切实抓好警示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第十五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对案件的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着力防止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各级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条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各级人事部门、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归档、备案、解除等工作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在清理过程中,对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对法规政策事实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对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要按照《条例》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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