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为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仍然存在,很难适应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形势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火灾隐患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据统计,2006年我市农村共发生火灾533起,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死12人,伤11人,分别占全市火灾总数的41.7%、32.9%、57.1%和524%,农村发生火灾形势比较严峻。根据今年5月30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召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验交流会的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按照《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告知制度、逐级督促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和处罚制度。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各乡镇政府每月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安全现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问题;要紧紧抓住统筹城乡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两个重大机遇,结合我市农村优化产业及布局,郊区工业化、现代物流聚集区建设、旅游聚集区建设、房地产开发、节水改造等工程,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深化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五)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各区县、乡镇的企经委、企业办、安全办等乡镇企业的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八)加强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在建立完善农村警务室的基础上,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制定村民防火公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推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乡镇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农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确保重点单位万无一失,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要加强指导,同时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加强我市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九)编制消防规划。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渔港、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纳入规划内容。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保证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旧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改造要抓紧完成。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今年底完成30个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
(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港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乡村,要充分利用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并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力争以每年20%的速度补建欠账消火栓,确保2010年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已有公安消防队和“十一五”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队的镇,可不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底,被列入国家重点镇和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人口超过10万人、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人至10万人、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市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可以采取政府组建或企业联合的方式,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8年,全市要有30%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有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要有70%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有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全市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都要建有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到2008年,各区县要完成本地区社区、村庄总数的30%;到2009年,要完成70%,到2010年要全部建成。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尽量提前完成工作任务。
(十二)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大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能力
(十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形成多样化、立体化、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消防意识,使广大农民掌握更多的消防知识和自救技术。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结合农业收割季节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以及乡村民俗活动,在村口、路边醒目位置刷写消防宣传标语,设立固定式的消防宣传栏,还可利用广播、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农村防火公约,给村民、养老院、福利院等弱势群体印发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须知,逐步规范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行为,逐步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四)整治火灾隐患。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的改造和规范工作,推广使用沼气,减少飞火、短路等致灾因素;对城乡结合部的人员聚集地区要在加强拆迁、规划和改造的同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设施,提高技防水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对生产、经营自行车、沙发、地毯、小化工、小木器等的企业单位集中和小作坊集中的重点区域,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实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十五)落实防范措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农村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文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使用;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有关文件批准部门进行衔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或撤销批准文件(因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除外)。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开发、应用适合本地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并结合实际研制和推广适合本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