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76号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26日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水上(内河、水库、公园及风景区的水域)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区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办、市电信分公司。
2.1.2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市交通局(电话:87295249),市交通局主管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电话:88236954),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决定启动与终止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指挥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
(3)指导、协调区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定、落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措施;
(2)建议启动和终止并组织实施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2.2.3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和修订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导区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4)编制年度应急救援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5)负责收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6)负责本预案专项资金、装备及专业救护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2.4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在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其行政部门的职责,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等级,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预警行动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分析工作,对可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形、造成危害的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通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事故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 出现以下情况,及时上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及时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水上交通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水上交通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水上交通事故。
4.1.4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时,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护。
在本市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启动Ⅱ级及其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同时或已经启动。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其以上应急响应后,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4.3 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行动。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应急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随时监控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调整救援行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或其隐患,都有义务向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故等级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向政府报告,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或请求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救援抢险现场,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8 信息发布
在市新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及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结束,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补偿,漂浮物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及经验教训总结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写出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救援保障
6.1 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救护队,为应急救援提供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6.2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标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6.3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应急救援的补偿或者赔偿、应急救援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急救援的演习等。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6.4 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要求,确定救援医疗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医疗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器材、药物。
6.5 应急救援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和救援力量、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6.6 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
6.7 宣传、培训与演习
6.7.1 应急救援宣传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对公众进行事故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公众有义务积极地予以配合。
6.7.2 应急救援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兼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应急救援培训应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护、应急救援设备使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内容。
6.7.3 应急救援演习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的要求,每年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计划,定期组织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效显著的;
(2)防止事故或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