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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7]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和轮渡客运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市民乘车难的矛盾明显缓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集聚,道路发展与机动车辆持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发展。因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即坚持人民群众优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思路,整合公共交通资源,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开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局面。到2012年,初步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车和轮渡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线网密度达到3.50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公共交通站点300米半径覆盖率中心城区达到70%,建成区达到50%。
  --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
  --公共交通专用道占城市主干道的比重达到20%以上。
  --空调车占所有公共交通车辆的比重达到50%。
  --车辆夜间入场停车率达到90%。
  三、认真制订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发挥规划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加快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约束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规划落实;将轨道交通和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建立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明确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加强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努力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综合换乘;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向经济组团、风景旅游景区(点)和大型居住区等覆盖,促进城乡交通的有序衔接,逐步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开发区、居住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验收;加强重要交通节点、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换乘枢纽建设,在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改善和提升现有公共交通场站使用功能,充分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站。结合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启动建设地面快速公共汽车营运系统(简称BRT系统),并与轨道交通共同组成我市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客运网络。
  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国土部门,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预留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予以划拨供地。严禁随意挤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积极推进国有公交企业辅业改制分离,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境外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国有公交企业的改革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公共交通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应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要在保持运力和运量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线路经营权,实行相对集中经营,严禁将同一条线路的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被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责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形成健康有序的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
  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线网,提高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舒适度,努力提高全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等级,鼓励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交车辆,大力推进公交车“油改气”工作;大力推进公交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安全费用等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管理系统,积极采用GPS卫星定位技术,提高公共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逐步设置公交电子站牌,在大型商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群集散地,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方便出行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信息。
  强化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经营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经营和服务评价考核系统,推进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加强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素质。
  七、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落实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在有条件的路口可采取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不受禁止左转、禁止直行交通限制等措施,保障其顺畅通行。对具备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部分单向通行道路,允许公共交通车辆双向通行。优化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使用公共交通信号优先技术,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路口停留时间。
  加快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优先道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或在现有主干道上辟建等方式,逐步在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十一五”期间,在满足条件的道路上再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加大对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占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八、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武政〔2006〕66号)要求,由市城建部门负责,将2006年-2010年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分年度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鼓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盘活场站资源。对新建或改建的公共交通场站项目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行综合利用,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公共交通设施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性质或转让时,取得土地增值收益扣除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场站建设。
  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要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二)建立公益性服务财政补偿制度,大力推进持证乘车电子化管理工作。继续严格执行我市公共交通月票和各类公益性免费乘车证(老年人、下肢残疾人、盲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的使用对象及使用范围规定,并全部换发由市交委、市公交集团联合签发的IC卡,实行电子化管理。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市财政部门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承担的月票、公益性免费乘车证使用量及IC卡制作成本等进行审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据实予以补偿。
  (三)积极推进电子车票使用工作,建立刷卡乘车优惠财政补贴制度。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低票价补贴机制,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率。实行刷卡乘车优惠措施,大力提高IC卡使用率。刷卡乘车优惠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燃油价格补贴机制。以2006年中央财政燃油补贴标准为基准,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实际燃料耗油量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适当予以补贴。2007年燃油补贴标准不低于2006年水平。
  (五)市人民政府对乘坐月票有效线路的公交车辆更新给予资金支持。
  九、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委、建委、发改委,市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国税、地税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努力形成公共交通优先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侵占和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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