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新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到2008年年底前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办活禽经营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防疫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场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活禽经营区域必须相对独立,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2.符合卫生、商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动监、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卫生、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三)加强卫生管理和休市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动监、商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责令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自2007年7月1日起,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对申报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逐只检疫,对检疫合格的佩戴脚环,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一禽一环(脚环)。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
市场准入等可追朔制度。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由省商业厅牵头,协调省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2007年制定并出台全省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到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变分散宰杀为定点集中宰杀,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保证人民群众消费禽肉及禽类产品的安全。
(二)规范现有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各级商业部门要严格规范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活禽宰杀、销售分离制度: 即宰杀与销售点必须相隔一段距离,且须用阻隔物加以隔离。
(三)做好活禽宰杀监管工作。在未实施活禽定点屠宰之前,各级商业、卫生、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宰杀监管,确保上市禽肉新鲜、安全。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加大抽检比例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加大对市场活禽及禽类产品抽样监测比例和监测频率,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等进行抽样检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警和报告工作。 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从业人员等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一)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和健全防控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完善报告制度,果断处置突发情况。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做好市场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加强协作,联防联控,真正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落实和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失职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 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宰杀活禽的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