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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业经2006年12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06年12月30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16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鞍政发[1992]64号)
  2、鞍山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3、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8号)
  4、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5、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6、鞍山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7、鞍山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8、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9、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10、鞍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
  11、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12、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13、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
  14、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
  15、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16、鞍山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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