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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印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电发[2007]40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的要求,经8月9日全省物价局长会议和8月29日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的要求,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特制订开展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扩权试点县(市)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与省直管市相同权限精神,赋予扩权试点县(市)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更多的市级价格管理权限,最大限度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扩权试点县(市)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四个跨越”,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扩大试点县(市)价格管理权限遵循的原则,一是扩权试点县(市)原则上与市具有同等的价格审批、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价格事项,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二是权责统一,扩权试点县(市)取得相应的价格管理、审批权限后,同时承担与价格管理、审批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扩权试点县(市)的价格管理权限。
  1、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在省制定的桑蚕鲜茧中准级收购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各等级具体价格。
  2、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5万吨以下小型氮肥出厂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零售价格。
  3、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
  4、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5、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跨区域)。
  6、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地方电力公司供应辖区内的上网电价和销售价格。
  7、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地方燃气公司供应辖区内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8、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供应辖区内的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9、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非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10、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医院自制药品的销售价格。
  11、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民爆器材的进货运杂费和销售环节运杂费。
  12、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燃气公司所涉及管道运输及相关的杂项费用。
  13、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过渡费、水路客运价格。
  14、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线路班车客运价格。
  15、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收费。
  16、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地方供电、供气、供水行业的工程安装、检查维修费。
  17、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垃圾处理收费和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
  18、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计划生育、卫生防疫防治、血站等卫生机构提供的部分医疗服务。
  19、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殡葬延伸服务费。
  20、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图书馆、信息咨询及其他有财政拨款的部分公益性服务收费。
  21、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公有住房租金、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开发的普通住宅销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及拆迁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22、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费。
  23、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60元以下景区以及30元以下博物馆(省管景区除外)门票价格、景区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和旅游景区车辆停放服务费。
  24、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收视费。
  25、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辖区内出租车运价。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物价系统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价格检查方面。1、授权扩权试点县(市)行使与省物价局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相适应的部分价格监督检查权。2、授权扩权试点县(市)管辖本应由省物价局管辖但可以书面移交、委托市级物价局管辖的案件。3、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对辖区内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4、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对辖区内工商、质监、国土、药监、地税、国税、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等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5、省物价局与扩权试点县(市)可以直接联合办案,罚没款可直接与县财政分级解缴。
  (二)成本工作方面。1、扩权试点县(市)中15个农本调查县调查品种仍报所在市汇总,同时抄报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经费适当照顾;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汇总信息仍反馈到县。2、扩权试点县(市)域内的定点调查企业,仍由所在市负责上报。3、价格听证和成本监审权限随价格管理权限变动下放。同时, 扩权试点县(市)域内的省管项目可直接申请省局授权(委托)组织价格听证和成本监审。4、对价格管理权限下放涉及的成本监审项目,加强培训指导,保证成本监审质量。5、成本工作相关文件直接印发扩权试点县,调整定点联系县和直接联系户。
  (三)价格监测方面。1、27个扩权试点县(市)出台的价格文件,由省局在《价格公报?四川》中专栏刊出。向27个扩权试点县(市)赠阅《价格公报?四川》和《四川价格信息》网刊。2、在《四川物价简报》和省物价局政务网站上开设“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专栏”:一是刊登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政策;二是刊登27个扩权试点县(市)在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措施以及相关经验交流。3、加强对27个扩权试点县(市)的相关商品供应和价格情况的应急监测。《四川价格监测》直接发至27个扩权试点县(市)。
  (四)价格认证方面。1、扩权试点县(市)负责辖区内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直接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由省物价局认定、审批。2、扩权试点县(市)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取得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办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直接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由省物价局认定、审批。3、扩权试点县(市)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出现异议时,可直接委托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裁定。4、省物价局将直接对27个扩权试点县(市)发放收费许可证。
  (五)办文办会方面:1、省物价局发到市物价局的普发性公文,直接发到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2、省物价局发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专发性公文时,抄送各市物价局。3、只需发市物价局执行,而不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公文,不发试点县(市)物价局。4、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因工作需要需直接向省物价局请示或报告工作的,可直接向省物价局报文,但应抄送市物价局。5、省物价局召开的年度全省物价工作会议,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也参加。6、省物价局召开的其他工作性会议,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是否参加,将根据工作需要按会议通知执行。7、建立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定期会议联系制度。省物价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协调总结扩权强县工作的具体事宜。8、27个扩权试点县(市)的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工作小结、年终工作总结和重要价格收费调整意见均要上报省物价局备案。9、27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步纳入省物价局的考核内容。
  四、组织实施
  省和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县(市)物价部门,要切实领会省委、省政府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措施,认真搞好权限下放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扎实稳步推进,实现下放权限的平稳交接和过渡。省物价局确定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协调负责具体事宜。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和县(市)物价部门也要确定负责人负责衔接,并将名单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和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物价部门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加以协调和解决,要抓紧建立健全与新的县级价格监管职能相适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考评机制,尽快理顺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省、市、县的价格工作关系,促使扩权试点县(市)物价部门能科学有效的行使职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价格环境。
  以上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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