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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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