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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1-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工[2007]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提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及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竭力消除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促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我市经济建设实现跨跃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和增强建筑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工作的管理。市建设投诉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分中心(以下简称安全投诉分中心)负责具体受理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和口头等方式进行,并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及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属于火灾、中毒、塔吊及施工电梯倒塌以及各类坍塌(含在建工程实体坍塌、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等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在继续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
  (四)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未对上岗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九)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
  (十)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二)其它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安全投诉分中心在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建设工程“谁审批、谁主管”原则,及时将举报案件转由负责该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限时进行核查、处理,并跟踪督促其核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第七条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首先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但建筑施工单位已主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再给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会同监察室、安全投诉分中心及被举报工程的安全监管部门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举报案件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颁发奖励金。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由“建工人意险”保费中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内列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和安全投诉分中心。安全投诉分中心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安全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汇总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第十二条 被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2201637,传真:8123000,电子信箱:zqhzzz@163.com。安全投诉分中心举报电话:2275331,传真:2276233,地址:厦门市斗西路电控大厦4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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