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税[2001]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一2000)》(略tbd015)
海 关 总 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