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和价格秩序,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切实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维护我市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农贸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农贸市场的收费行为
  (一)工商、价格、商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对市场实施质量、计量、价格、卫生、安全等规范化管理,抓好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工作,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二)各级各类农贸市场春节前一律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坚决杜绝收取各种形式的押金、装修费和进场费。
  (三)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政策。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的场地或提供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其收费标准需按照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应遵循收费公开、张榜公示的原则,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和服务内容。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工商、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对各农贸市场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建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发〔2006〕61号)的精神,建立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市场内的经营户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必须做到守法经营,不参与或组织罢市,对组织煽动罢市者要依法惩处。
  (六)加强对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人员以及经营户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引导其合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保障市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投诉权,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主动排查在执罚执收、市场监管、提高摊租等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群众来访要认真负责、文明礼貌,做到有理有节、依法办事,提高一次办结率和就地办结率,把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事端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落实信访首办责任制,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解释,决不能相互推诿,更不能不负责任地把问题、矛盾上交,导致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五、加强报告,妥善处理
  要完善信息报告制度。遇到群体上访、群众罢市等突发事件发生,各县(区)及有关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控制事态发展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情况。不按规定到达现场,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