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于2006年1月9日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2号),建立健全了涉外突发事件工作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得到具体落实。
近年来,我市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我市对外经济合作和全市总体经济的发展。但是,非法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和违规从事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行为导致的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给我市正常的对外承包劳务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对我市对外承包劳务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明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责任分工,按照“谁派出、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就原“通知”(长府办发〔2006〕2号)中第二款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责任分工做如下补充规定:
“凡涉及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经营公司派出的人员以及涉及外国驻我市商贸机构、企业及在我市从事经贸商务活动的人员和财产的,由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并由外派劳务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外派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暨商务主管部门商经营公司全权妥善处理。”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长府办发〔2006〕2号”和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实施预案,并认真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