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建办住房〔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地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