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教高[2007]16号
各省外高校海南函授站: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外普通高校海南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函授站管理,我厅决定近期开展对省外高校海南函授站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6年经我省教育厅备案登记的省外普通高校海南函授站。
二、检查内容
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教成〔1993〕6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管理的通知》(琼教高〔2004〕78号)的有关精神及要求,主要检查各函授站一年来履行职责和实施函授教学过程的情况,同时检查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办法
请各函授站如实填写《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年度检查登记表》(下载网址://edu.hainan.gov.cn),并于3月9日前将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本站2006年成人高考录取名单复印件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根据各函授站上报材料和实际情况,我厅将于2007年3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函授站进行抽查评估,重点检查2006年在我省招收成教脱产生,并违规采取函授方式组织教学的函授站。年度检查合格者,准予继续招生;不合格者,将视其情况给予限期整改、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销该函授站处理。
四、其他事项
凡存在下述情形者,我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销该函授站。
1、在我省招收成教脱产生,采取函授方式组织教学的;
2、违反有关招生规定招生的;
3、主办学校派遣教师少,面授学时严重不足的;
4、教学管理不规范,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社会声誉较差的;
5、连续两年不招生,或近三年内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
6、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或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请各函授站、设站单位及主办学校积极配合我厅做好本次年度检查登记工作,并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省普通高校海南函授站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细则》要求准备检查材料,按时报送登记表和有关材料。逾期者,将视为该函授站自动撤销。
联系人:苏永光,联系电话:65343725。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