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劳社函[2007]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发出《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以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他们均“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在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时,要认真贯彻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和帮助当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依法为本村符合参保资格的妇女以及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办理参加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手续,确保他们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集体经济补贴政策,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2007年2月12日